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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高童非刑事抽样证明的类型化重释

发布时间:2022/10/25 11:15:32   

摘要

为了因应网络犯罪中电子数据等海量证据的认定难题,刑事诉讼抽样证明近来愈发受到重视,但这种证明方法却存在诸多的理论误区亟待澄清。以往学界对证据抽样问题大多持谨慎的包容态度,认为这种方法并没有实质降低刑事证明标准。

可是现有的研究往往将抽样证明等同于概率抽样证明,忽视了非概率抽样证明的存在,而近年发布的抽样取证规则大多带有非概率抽样性质。

概率抽样证明虽然也存在抽样误差,但由于其得到大数定律和中心极限定理的统计学支撑,如果遵循抽样原则且严格执行抽样程序,在对总体事实进行证明时并不会显著降低准确性。

然而,非概率抽样证明由于失去了上述数理的基础,无法根据样本较为精确地推断总体待证事实,因而原则上不应当独立应用于犯罪事实的认定。

刑事法律规范应当在抽样证明内部确立推定规则和底线证明规则,在外部认定方面则从相对机械的印证证明模式向综合证明模式转型。

关键词:海量证据抽样取证抽样验证综合认定大数据证明

一、问题的提出

抽样取证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常规的方法,在税务、农业、卫生、食品、知识产权、治安管理等部门执法稽查中受到广泛应用。《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受制于更高的证明要求和标准,传统刑事程序对抽样的证明方法持谨慎态度,其主要应用于检验鉴定,以及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等有限场景中。

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网络犯罪数量的攀升,海量证据难题的凸显,实践中出现办案机关受困于海量事实的证明难题,不得已放弃对犯罪进行追诉的情况。

在此背景下,抽样方法作为社会调查中解决数量难题的“数之策”,理所当然地被实务界寄予厚望,大有扩张之势。譬如,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22条提出:对于数量众多的同类证据材料,在证明是否具有同样的性质、特征或者功能时,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全部验证的,可以进行抽样验证。

刑事抽样证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在较大数量的同质性证据中按照科学方法选取部分证据进行分析,再根据样本的分析结果依照统计学原理对总体待证事实的特征进行推断的证明方法。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抽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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