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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定量分析行政审判中法官对比例原则的适用行为发现,比例原则的各个子原则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存在不均衡性,且子原则是否存在相关立法例对法官选择子原则进行适用有显著影响。同时,必要性原则与均衡性原则均在国家立法与判决结果的联系中发挥着一定程度的中介作用。这表明在行政审判中,法官对比例原则的适用存在选择性。推动比例原则适用的“中国化”有两种进路:针对适当性原则与必要性原则,可结合当下的行政法法典化热潮对其进行立法实定化操作;针对均衡性原则,应该正确认识和处理公益与私益的关系,可要求法官在裁判说理过程中对所涉及的有关利益衡量的标准作出明确说明,以增强利益衡量的客观化程度。
关键词: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中介效应
比例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如何,目前学界尚缺乏符合实证规范的深入分析。本文试图从司法适用的视角入手,探寻我国法官在行政审判中适用比例原则的基本规律与模式,并发掘影响法官适用比例原则的因素,以期为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审判中的展开提供建议。需要强调的是,实证分析尤其是定量分析的主要研究目的,是检验理论假说而非构建理论。相较于力图发现和填补逻辑漏洞的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的研究旨趣更侧重于通过精密、严谨的方法增进对事实的了解,以及使用严格的客观证据来甄别个人化的主观判断。在这一意义上,本文是对既往以逻辑分析为主的比例原则研究的一个必要补充,而并非对比例原则理论本身的建构或批判。
一、理论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依据学界通说,比例原则可细分为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三项子原则,分别针对行政行为之目的、手段与收益进行正当性与合理性评价。通过梳理文献可以发现,我国学者普遍对比例原则评价积极,认为其思考框架“涵括了人类进行合乎理性的权衡所应考虑的各种要素,并以步骤化、可操作化的方式呈现出来”。有学者还特别指出,三个子原则的阶梯化适用是比例原则自身“一个突出的优势”。基于此,多数学者认为,比例原则引入我国司法可成为“法院来审查具体个案的利器,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总体来看,除个别不同声音,学界的主流意见认为,将比例原则引入我国行政审判将会产生维护原告权益的积极效果。
但近期一些文献却初步揭示出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另外一面。比如,有学者指出,我国法官在行政判决中适用比例原则“并不多见”。还有研究发现,有的法官并没有遵从比例原则的位阶构造,而是以“截取式适用”为主。有学者通过统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判例发现,在适用结果上,比例原则似乎没有对原告权益起到预想中的强有力保护,均衡性原则适用的结果是法院更多地支持了行政机关而不是相对人。这些发现提醒学界,比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情况,可能比学者的预期要复杂得多。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发现尽管颇具价值,但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描述性的,在材料选取、统计方法等方面尚存在严谨性、精确性不足的问题。比如,对比例原则适用结果的判断,依据的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行政判例,这是否能代表广大下级法院的“日常状态”尚存疑问。更重要的是,现有研究未能进一步挖掘比例原则与其他审判要素之间的联系,这如同将比例原则之实践置于“真空”中进行观察,而忽略了外部行政审判环境。因此,有必要通过更为科学化、精确化的研究方法揭示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机理。从这一初衷出发,本文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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